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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的下属企业可以投标本单位的招标项目吗?

2021-11-29 09:15:14

政采百科第28期:采购人的下属企业可以参与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吗?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吗?比如,采购人是事业单位,其下属企业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这就是说,供应商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而不是供应商。比如上面的问题,如果采购人员里面有这个事业单位里面分管该下属企业的负责人,那么这个负责人就应该回避。在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下,政府采购并不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是不同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你看,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且影响公正,这个投标人就不能参与该项目投标,而不是像政府采购中那样回避的是招标方人员。

但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表述是“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比如,总公司的招标项目,下属子公司就一定不能投标吗?不是,虽然总公司和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但是不一定就真的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偏向子公司的条款,整个招标过程的组织也能保证公平公正,那么子公司来投标完全没有问题。

所以说,招标投标法中,对于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的限制也是非常谨慎的。说到底,不管是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还是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都是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如果“一刀切”限制其投标,反而不也成为一种“歧视”了呢?当然还是要强调一下,是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可以参与。

好,下期见。

详细请看视频。

政采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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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赵志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采百科 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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