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项目法律适用错误,怎么办?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0年5月,某“农村改厕项目监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括22个县(市、区)的农村改厕项目监理,预算金额200万元。A投标人中标,B投标人依据94号令,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次日,A投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派驻监理人员并在各县设立生活及办公场所。B投标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为:B投标人已经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却在资格审查环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财政部门受理后,调查认定B投标人提供的2020年连续3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权益记录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供招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该项目存在资格认定错误,应予废标。但是,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因此,财政部门最终认定,采购活动违规,若给B投标人造成损失,B投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1.工程监理项目法律适用错误,怎么办?2.工程监理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质疑、投诉吗?
专家点评
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本案例中的“农村改厕项目监理”项目采购预算为200万元,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活动。本案例中,供应商依照94号令进行质疑,并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该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具体到本案例,对B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错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应当认定招标、投标和中标无效。问题2,招投标活动适用的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投标人如果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按照招投标制度提出异议和投诉,即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异议和投诉,而不是依照94号令进行质疑、投诉。因此,本案例中,B投标人不应当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也不应当受理其投诉。B投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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