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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能视为串标吗?

2024-12-06 18:48:22

关键词

  •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
  • 串通投标

案例回放

某大学书架定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审过程中,通过评标系统清标工具发现,A、B、C、D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这四家投标人提交情况说明,四家投标人声称投标文件在打字复印部生成,并承诺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投标文件有可能在打字复印部生成,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经综合评审打分,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收到匿名举报,反映A供应商具有串标嫌疑,存在失信违约、合同造假等相关行为。采购人将举报情况转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立刻将评标系统比对结果及举报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一台电脑制作,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原评标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门答复,确定四家投标人投标无效,并根据原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评分结果重新排序,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

问题引出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吗?2.政府采购出现串通投标行为后,应当重新评审还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问题1,目前,不少地方在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评标系统中加入了雷同性分析等功能。通过收集制作投标文件电脑的特征信息,如MAC地址、硬盘号等,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若两份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是否能判定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呢?目前全国适用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视为串标,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争议。问题2,《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关于“重新评审”的规定及条款。“重新评审”最早出现在69号文中,即“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重新评审的情况,除69号文中规定外,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74号令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也有规定。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本案例显然不符合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并追究串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并根据原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评分结果重新排序,确定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的做法显然是违规的,因为不属于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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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晓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 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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