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为借调人员 提供原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可以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所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员工,并且需要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得分。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均为B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上述两名负责人的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故不得分。A供应商提起投诉,称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省地勘单位事企分离改革文件、借用三方协议、B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等证明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认为A供应商与两名项目负责人构成借用(调)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无法改变社保缴纳的单位主体为B事业单位这一事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项目负责人为借调人员,提供原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此项分值能得分吗?
专家点评
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应围绕采购项目设置,让每个评审因素都能促进采购项目的达成。在采购服务项目时,稳定的项目负责人能够保证项目履约质量,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符合采购需求。实践中,有的供应商为满足项目要求,可能会临时找来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内临时工应付投标,甚至伪造与这些人员的劳动合同,这些行为极大增加了采购项目的风险,最终后果也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承担。而查看社保证明能较为有效地反映所派出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采购项目的稳定性。
本项目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是供应商单位员工,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为其缴纳社保证明,目的是为确保项目能够稳定进行,这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A供应商作为项目投标方,项目团队中的总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B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虽然提供了原事业单位B的社保证明文件、借用三方协议等相关文件,但仍无法改变这两名负责人是借调人员的事实,因此无法获得相应得分。
法规链接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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