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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求供应商现场演示可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合理吗?

2024-04-30 20:53:28

关键词

  • 现场演示
  • 评审
  • 质疑受理

案例回放

某市检察院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该市法律监督综合平台项目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要求供应商在评审时,演示应用集成可对接该市现有的检察院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采购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项设置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代理机构答复称,要求对接采购人现有平台是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且实现对接无技术难度,供应商基本都可以提供演示,此项设置未针对特定供应商。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就该事项继续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要求采购人提供该市检察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的相关接口、截图等信息。

采购人认为系统对接接口、对接技术规范等信息涉及到检察工作网的网络安全,因此不予公开。代理机构认为A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因此不予受理,采购活动继续进行,项目经开标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A供应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本案例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评标现场网络不通,供应商无法对采购人现有云平台进行事实访问,因此所有参与投标人的演示分均为0分。

财政部门认为,因供应商无法在评标现场演示环节实现对接该市检察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项目评标办法和细则中的技术分评分项要求演示应用集成可对接该市检察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评审现场,要求供应商演示可实现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合理吗?

2.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再次提出质疑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难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在评审现场进行演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人士认为,实际采购中,对于一些技术复杂、仅靠书面表述难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关键环节进行演示,但应当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合理的周期。本案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演示可实现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应明确相应的接口协议等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演示环境。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事业部总经理李海燕也表示,评审现场,要求供应商演示可实现与采购人现有平台对接为不合理要求。从技术上来讲,系统对接需多方配合,且接入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保证能为所有供应商提供相同的对接条件,那么就可能涉嫌为供应商提供了差别待遇。从采购流程上来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也就是说,在评标环节要求供应商演示与采购人现有平台的对接,有泄密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例,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侯明睿也认为,招标文件设置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现场演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未提供云平台统一用户体系的相关接口、截图等信息,供应商在无法获取接口信息的前提下,实现不了演示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只有原平台建设供应商才能实现此项功能的演示。二是定制化软件系统开发是采购项目进入履约实施阶段开展的工作,需要较长的周期,如要求在评审现场提供深度的开发成果,在短暂的公告期限内难以完成。三是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现场网络不通,无法对采购人现有平台进行事实访问,对所有投标人演示分均为0分。因此采购文件要求演示开发项目与现有平台可对接,缺乏实施的基础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采购需求、评分办法时,采购人不能以现场演示为由,让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就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系统操作流程等,这样无异于变相设置投标门槛,增加供应商负担。因此,不建议在定制化软件项目中设置现场演示环节。

问题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如果采购文件已经约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则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不能再次提出质疑,但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对此,侯明睿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李海燕也认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需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也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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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崔卫卫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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