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开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审资格,合规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环境执法监测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616.8万元,评标委员会成员共6人。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有二:一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便携式大气综合采样器”,在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申请的CPA 证书显示,其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该项目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进行,未依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经核查认定投诉成立,因存在影响采购过程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否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专家点评
“根据87号令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说,“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当’为‘必须’之意,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可随意转让或放弃。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进行,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审查主体错误。”
“资格审查主体错误在公开招标项目中较为常见,一般是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三方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导致的。”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则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前者是权力的赋予,后者是义务的划分。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在公开招标项目中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一些评审专家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便会出现本案例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
另一位业内人士说,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根据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负主体责任。
山东省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本案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供应商资格,自身未依法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在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否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受到处罚。
法规链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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