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项目重新招标 须通知参加过第一次项目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只有AB两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项目流标。一个月后,该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第二次招标,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ACE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最终,A供应商中标。
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称,B供应商在项目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时关注到该项目,跟踪了一年,前期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因为参加过该招标项目的投标,B供应商感觉自身优势更加明显,认为重新招标中标必然是十拿九稳的。结果,直到B供应商看到第二次中标结果公告才知道已经错失了该项目。B供应商认为,第一次公开招标流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应该通知第一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参与。而项目重新招标B供应商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导致其跟踪一年十拿九稳的项目未能再次参加,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问题引出
1.第一次公开招标流标后重新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通知参加过第一次项目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吗?
2.项目重新招标,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参加过第一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武汉纺织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主任郭俊介绍,公开,即对所有人公开。公平,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能有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案例中,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次公开招标时专门通知了B供应商,涉嫌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不合规的。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铭真认为,招标公告本身就是公开的,只要招标公告是在法定媒体上发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再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人士也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法定义务特别通知某个供应商参与,即使供应商曾经参加过项目投标或中标过类似的项目。只要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符合法律法规对于采购信息发布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没有过错。而且,无论供应商有没有参加过该项目第一次招标,都很难说“十拿九稳”中标。
针对问题二,项目重新招标,为了保障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满三家,避免再次流标,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参加过第一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在郭俊看来,提醒供应商需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并非任何采购项目都要提醒,最好是二次开标时供应商报名家数很可能不足三家的情况再提醒,不建议提醒成为常规做法;二是建议采用发邮件的形式提醒潜在供应商,邮件内容统一为该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避免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三是不能只提醒某一家供应商,参与过项目第一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都要提醒,就像案例中,不仅要提醒B供应商,还要提醒包括A供应商在内的另外四家供应商;四是最好是采购代理机构提醒,但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告知采购人,并按照采购人内控制度来执行。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人士介绍,如何让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知晓信息前来投标,尤其是已经参与过项目第一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首先,供应商自己应关注招标公告,专人负责。其次,可考虑优化交易系统,可在政府采购系统上设置提醒功能,集中推送近期采购项目招标信息或某类型采购项目信息,让供应商享有可定制化信息推送的服务。
因此,项目重新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法定义务特别通知参与第一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但为了保障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家数,避免再次流标,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潜在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应一视同仁,不能有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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