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小企业划型指标数据应该包括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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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A公司对某市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诉称,中标供应商B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其声明自己为小型微型企业,与事实不符,中标结果应属无效。事实依据,该公司2022年在甲省、乙省、丙省的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有14个项目合同,该公司在上述项目中的从业总人数为563人,年营业收入约为1696.49万元,明显不属于小、微型企业。同时,B公司有13家分公司,目前暂无资料及信息显示该公司已将下属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统计在内。
被投诉B公司辩称,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421.7294万元、从业人员135人,在国家税务系统中显示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该公司也在其名录中。本项目招标文件划分标准属于“物业管理行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管理规定,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
财政部门认为,经当地工信局认定,结果为B公司从业人员291人,营业收入1882万元,属于物业管理小型企业。B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数据与工信局不一致,是因为工信局汇总的数据包括下属分支机构,统计口径不同所致,未有证据证明B公司虚假提供声明函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故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划型指标数据应该包括分公司吗?
专家点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仅规定了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型,未明确在对总公司划型时是否应该包括分公司的指标数据。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规定,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数等并入总公司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骏如是说。
河南省开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凯峰也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力获益方最终也是总公司,在判断总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时,应该把分公司指标数据归入总公司计算。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华告诉记者,《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牵头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答复网友留言时已经明确“企业划型时,总公司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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