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购人前期咨询过的公司,还能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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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煤矿仿真设备采购项目,前期采购人向设备生产厂家A公司进行过咨询,A公司给采购人提供了设计方案和设备型号。在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完全复制了A公司设备规格型号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对此进行质疑。
A公司也参加了该项目投标,但因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被排除在外,经过评审最终B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编制的设备规格型号具有一定的指向性,B公司不能提供设备,属于虚假应标。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设备型号不指向特定品牌和型号,属于仿真定制设备,B公司满足招标需求。
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招标文件编制的规格型号指向A公司,但是A公司因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被排除,不影响中标结果。
问题引出
采购人前期咨询过的公司,还能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是因为,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在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就本案例而言,A公司就采购需求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并被采纳,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向A公司开展需求调查不是商业行为,也没有合同关系,A公司仅仅是提出建议,是否采纳由采购人自己决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因此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是正常的行为,一些比较复杂和特殊的项目征求供应商的意见是很有必要的,不能因为该供应商配合过采购人的需求调查就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河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艳认为。
“采购人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应选择3个以上调查对象,且应该结合几家调查对象意见进行综合考量,避免完全引用其中1家的方案,这样难免会出现倾向性。”业界专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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