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投诉人撤回投诉后,财政部门终止调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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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保洁服务项目,A供应商在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后向监管部门投诉中标供应商B公司涉嫌合同造假。为了核实B公司作为合同业绩提供的《保洁服务承包合同》是否存在伪造问题,监管部门向该合同的另一当事人C公司去函了解,C公司复函表示没有与B公司签订此《保洁服务承包合同》,公司内部没有合同所署的xx工作人员,且没有向B公司支付合同金额。据此,监管部门认为B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因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所以监管部门终止了投诉处理程序。针对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监管部门对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协助调查函》。按照《协助调查函》的要求,B公司委托1人协助调查并出具了《询问笔录》,承认伪造《保洁服务承包合同》业绩。
在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新线索进行了补充调查,向B公司提供的另外两份业绩合同的当事人公D司、E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函》,请求就业绩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最后,B公司承认未曾与C、D、E三家公司签订《保洁服务承包合同》,投标所提交的3份合同均属伪造。
最终,监管部门拟对B公司作出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是否应终止调查处理?
专家点评
“因投诉供应商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终止该项目投诉处理程序。针对投诉中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广东省湛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曾翼说,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坚守诚信不仅是投标环节的义务,也是配合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应履行的义务,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对提供的材料承担审慎义务,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记者提问,如果质疑投诉供应商向监管部门递交投诉函后,在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该供应商又递交了撤回投诉函。在这种情况下就同样的问题,投诉供应商是否有权利再次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告诉记者,只要在投诉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起投诉。根据94号令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是曹石林也提醒到一般情况下会过期,再次投诉一定要注意时间。
如果投诉人由于自身原因撤回投诉,会被认定为恶意投诉吗?会有不良记录吗?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刘锋告诉记者,不会有不良记录,根据9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法规链接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
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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