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能否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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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市公安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半埋式射击训练场设备采购进行采购,六家公司报名参与该项目。投标人B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代理机构在征求采购人意见后进行了质疑答复,并修改采购文件,发布了变更公告。投标人B对回复内容不满,进行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附件中资格条件“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能否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马正红认为,除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供应商在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即为合格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金牌答人万玉涛告诉记者部分地方文件规定经营范围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比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规定,资格条件禁止事项中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成立年限等限制条款。
如果采购人不能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人会担心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呢?如何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建议,严格进行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只有做实、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正面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保证采购的质量和合同履行,实现采购人物有所值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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