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A物业公司中标。随后,排名第二的W物业公司发现,A物业公司的信用信息记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却通过了资格审查。因此,W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成立后,A物业公司中标取消中标资格,该项目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A物业公司不满该答复,随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不合理,要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能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吗?
专家点评
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介绍,现实中,还是会有一些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
政府采购专家顾澄姗介绍,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采购人越来越重视供应商的信用问题,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资质文件,这也几乎成为每个采购文件的标配,但是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不合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在物业供应商体量很大,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供应商也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一个项目有几十家供应商来投标,我们也都会按照规定一一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不会要求供应商自己提供。”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人员介绍。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指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即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可见,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做,而不是由供应商来提供。
法规链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