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控股的子公司,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医院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医用液氧(含运输),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公告发出后,排名第二的B公司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中标供应商A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外国企业)直接控股的子公司,故不符合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B供应商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十五条、特别说明第3款:小微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B供应商后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局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局驳回了该投诉。
问题引出
世界500强企业(外国企业)直接控股的子公司,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母公司是境外公司,但母公司在国内注册的公司(外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规定的,应该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某知名政府采购专家认为,46号文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这里所称“大企业”仍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可能追溯到境外企业。46号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倪文良提醒,企业是否可以作为中小企业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依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如果确实出现供应商是大型企业但声明为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可以现场直接判定声明无效。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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