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提供证书查询截图得零分,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上网验证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人民法院光纤租赁项目公开招标,8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8月18日,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质疑,9月9日提起投诉。
B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4份企业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但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上述证书的网上查询截图,评审因素企业认证项8分均未得分。
该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设置上违反了财政部门相关要求,企业认证证书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不应该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并且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已经提供证书而没有提供网上查询截图,代理机构也有义务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告知评委企业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因此,请求财政部门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复核,并给予其有效得分。
当地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1.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认证证书的同时,也必须要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吗?
2.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义务通过互联网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首先,采购文件有约定,评审应该按采购文件执行。投标文件没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全材料的不应得分;其次,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讲,采购文件存在一点瑕疵。”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龙认为。
“网上查询截图不是必须要求提供的。”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春梅说,但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更有利于证明证书的真实性,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如果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认证证书的同时,需要提供网上查询截图予以证明的,投标、响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对于采购文件加分项目中的企业ISO认证证书,为了方便专家评审,要求投标(响应)文件随认证证书一起提供查询截图,具有一定合理性。”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罗金生坦言,这个要求表面上看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但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另外,财政部门认定本案例投诉不成立的决定,从法律法规上看也没有不当,但值得商榷。政府采购是阳光采购,互联网查询是趋势,随着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不建议采购文件额外要求投标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截图。
问题二:张龙说,按照38号文要求,网上能查询到的,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网上信息不全,有时网上信息更新也不及时。因此,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系统查询证书真实性存在误判的可能。
“在评审过程中,除非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认证证书,此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对证书进行查询来验证其真实性。”张春梅说,其他作为评审因素的认证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主要为按规定组织评审工作,所以并没有验证证书真实性的义务。
罗金生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评审,因此,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效,是评审专家的责任。“根据38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但不是‘必须’通过互联网查询。绝大多数交易中心评标室并没有外网,无法现场进行互联网查询,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完成查询证书真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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