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填写错误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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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300万元,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价格。2022年1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后,供应商B公司向代理机构质疑。因对质疑不满,B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称,中标供应商A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被取消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排名重新确定中标人。
经查,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显示,从业人员153人,营业收入90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以及工信部关于从业人员的网上答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2021年下半年被投诉人中标信息显示,被投诉人在2021年最后一日至少有6个项目合计485人处于服务期内,同时以上项目营业收入仅占被投诉人总营业收入9000万元很小比例,以上事实证明被投诉人上年度从业人员数量实际已超出物业管理行业中型企业的300人标准,被投诉人也未就此给出合理说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统计口径、工信部关于从业人员的网上答复等相关材料,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上述材料如实划分自身企业规模类型,提交答复材料。截至该处理决定作出时,被投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财政部门认定,被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明显有误,其称自身为小型企业与事实不符。虽然被投诉人声称其对从业人员统计口径以及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误认为从业人员是投标时的企业在岗职工,并非主观上恶意提供虚假材料,但作为投标人,其应当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投诉人行为客观上确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门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采购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被投诉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另行处理。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填写错误,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依据工信部答复,《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另外,根据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只有在其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即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与实际不符且不符合划分标准,却伪造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中标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果仅是因为《声明函》数据书写错误,即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属实但不符合划分标准,而“属于”一栏里却填写为小微,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只能认定《声明函》填写错误而导致《声明函》无效。
曹石林说,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需要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来给中小企业划型。该中标供应商营业收入9000万元,已经超过小企业的范围,只能看另一个指标,即从业人数。根据300号文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规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如果物业从业人员数量为153人,再结合9000万的营业收入这2个指标,该企业被划为为小型企业。但是通过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其从业人员数量超过400人,应该被划分为中型,不能享受10%价格扣除,据此,该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失实的,一般会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但是如果企业主张笔误或者理解错误,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供应商需要谨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依据工信部答复,《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另外,根据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只有在其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即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与实际不符且不符合划分标准,却伪造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中标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果仅是因为《声明函》数据书写错误,即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属实但不符合划分标准,而“属于”一栏里却填写为小微,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只能认定《声明函》填写错误而导致《声明函》无效。
曹石林说,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需要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来给中小企业划型。该中标供应商营业收入9000万元,已经超过小企业的范围,只能看另一个指标,即从业人数。根据300号文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规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如果物业从业人员数量为153人,再结合9000万的营业收入这2个指标,该企业被划为为小型企业。但是通过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其从业人员数量超过400人,应该被划分为中型,不能享受10%价格扣除,据此,该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失实的,一般会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但是如果企业主张笔误或者理解错误,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供应商需要谨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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