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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应注意规避哪些问题?

2022-07-07 15:24:28

关键词

  • 奖项荣誉
  •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产业园区家具、家电安装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被评为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家具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企业,每项得0.5分,满分2分。注:必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此项证书并不是权威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授权的正规评测机构颁发的,该评分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上证书属于与投标人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企业信誉等相关的证明材料,该评分因素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同时,荣誉证书的取得可以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也可以是行业评选,没有限制性规定。

经财政部门核查,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企业涉及相关企业成立年限、规模。现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项目需要,将上述招标文件要求更正为∶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家被评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企业、全国家具行业质量领先企业,每项得1分,满分2分。

问题引出

奖项荣誉能否设为评审因素或者加分项?应注意规避哪些问题?

专家点评

不得脱离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认为,将奖项荣誉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看奖项是不是与项目本身的采购需求相匹配,并在采购需求中有明确说明。例如,车辆采购项目奖项必须与车辆有关,不能要求提供物业奖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将奖项荣誉作为评审因素,一定要与项目质量和采购需求有直接关系,且分值不宜过高。

不得特定地域及行业限制

“将奖项荣誉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或者加分项,要特别注意不能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比如,一些招标文件特定某一省份荣誉奖项,或者要求某一特定行业荣誉奖项,就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严格禁止。”北京某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认为,把奖项、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主要是针对一些技术复杂、要求严格、难度较高的项目,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将能够证明投标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合理设置,不能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

有些地方政策上是支持荣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也允许适当加分,这种做法也是对投标人技术创新和实力的肯定,但不能对所有奖项一概而论。

据悉,奖项有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共五项,还有省级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项,以及区县级奖项。招标文件中经常规定:省级荣誉奖项证书得3分;市级荣誉奖项证书得2分;县级荣誉奖项证书得2分。

北京某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认为,国家级、省市区县级的荣誉同等重要,得分应该一样,不应区别对待。

不得与企业规模等要素有关

除了国务院、行政单位设立的奖项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业协会、评价机构中心颁发的奖项,把这些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或者加分项时,要格外注意在评定中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活动明令禁止的因素,比如,要求提供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核查出,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企业涉及相关企业成立年限、规模,这些因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是明令禁止的。

王其光提醒,社会上各类奖项非常多,一般不建议将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或者加分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格外注意,并且也要对奖项证书的真伪仔细甄别。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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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奖项荣誉 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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