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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小企业认定能将母子公司人数合并计算吗?

2022-06-28 10:16:09

关键词

  • 中小企业
  • 营业收入
  • 员工人数

案例回放

某污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招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质疑称,中标供应商B公司为国有单位,为A股上市企业,注册资金超10000万元,市值超15亿元。根据该公司上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上年度营业总收入超6亿元,员工400余人,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应追究该企业虚假声明的责任。

中标供应商 B公司对A公司质疑的内容回应称,其公司为母公司,下设有C、D两个子公司,母公司有员工20人,子公司C公司260人,子公司D公司150人,上年度报告中430人为合并报表后的数字。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由于A公司未提供中标供应商B公司上年度报告等其他事实依据材料,而根据B公司《投标单位声明函》声明,其“上年末从业人员”不足300人,未满足中型企业“从业人员”指标下限,按“下划一档”处理。其所声明的指标满足小型企业所列指标下限,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投诉人质疑事实依据不足。

采购人质疑答复称,依据B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定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能享受6%价格的扣除政策,如B公司所提供的《投标单位声明函》不符合事实,将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处理。

问题引出

将母子公司的合并人数作为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合理吗?

专家点评

“如果正如中标供应商B公司所说,其上年度报告是该公司及下设C、D两个子公司合并报表的人数,那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能将母子公司的合并人数作为中小企业认定的标准。”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2017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下简称《办法》),中标供应商B公司也就是母公司所述人数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标供应商B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还有一个条件是,是否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即其所提供的货物是否由中小企业制造。”某高校政府采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而据记者了解,中标供应商B公司在《投标单位声明函》中已经承诺,本次招标的货物由该公司制造,也就是该公司符合46号文第四条之规定,因此中标供应商B公司可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政策。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专家万玉涛提醒,46号文第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如果要求提供《投标单位声明函》,而未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要求两个声明函都提供,均不符合46号文的规定。当然,如果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同时,自行提供的《投标单位声明函》,则不涉及违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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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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