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多个投标人提供同一厂商不同品牌竞争,可规定厂商优先么?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400万元货物项目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投标供应商W公司投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的处理”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不符,要求重新评审。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的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引出
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投标,可规定制造厂商优先吗?
专家点评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说,供应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将代理商作无效投标处理,明显倾向于制造商,限制代理商投标,不利于公平竞争;对“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且“报价相同的”情形,规定“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授权给采购人自主选择投标人的权力,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且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定标程序与方法完全不同。招标文件所规定“公平、择优的方式”很不明确,实际上将给定标留下很大的隐患。
沈德能律师分析,在采购需求明确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同一制造商2个品牌同时满足的情况,以汽车为例,一个制造厂商的两个品牌是完全不同的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相同品牌的认定的前提是在明确的采购需求前提下,默认一个制造商不大可能有多个品牌同时满足一个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业界专业人士万玉涛指出,招标文件规定“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属于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三公一诚”原则,无论是制造厂商、分销商,还是经销商、代理商,只要满足采购需求,同时参与投标时,均应该得到公平对待。
法规链接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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