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能否作为依法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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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或免税证明”。A供应商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复印件。代理机构认为,其提交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基本税种的纳税证明材料,没有免税证明,认定A公司不通过资格审查。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此次采购资格审查错误,要求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重新招标。
问题引出
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能否作为投标依法纳税凭证?
专家点评
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介绍,我国大概有14种税种,投标人应依法缴纳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供应商缴纳,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综上,曹石林说,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反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缴纳税收情况,不能反映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缴纳税收情况。
曹石林介绍,采购文件可规定,仅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属于未提供纳税证明,其投标无效。这样可避免供应商无效投标情况的发生。
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表示,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要求依法缴纳税收,一是为了引导供应商依法纳税;二是为了促进公平,大部分供应商都缴纳税收,如果不缴纳税收供应商同样可以投标并中标,对依法纳税的供应商不公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向国家交税,企业只是代扣,不能证明企业依法纳税,因此不能作为投标供应商依法纳税的凭证。
谢言俊介绍,企业缴纳企业纳税主要包括三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是提交一个、两个还是三个税种的证明,采购文件可以予以明确;如果采购文件未明确,投标供应商提交一个证明即可。对于免税企业,可以提交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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