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公司员工全部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以承诺依法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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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市粮食局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6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以255万元的价格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信息公告后,B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却提供依法缴纳社保的承诺函,不符合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要求采购人取消A 供应商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名B供应商中标。
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该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启动调查,A供应商表示,公司老板及所有员工均为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国家社保缴纳要求,本就不需要缴纳社保,且公司也无法为这些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问题引出
公司全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以承诺依法缴纳社保吗?
专家点评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退休返聘是合法的用工形式,企业并不能为退休员工缴纳社保。依法,A供应商不需要缴纳社保,则其未替员工缴纳社保,也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也认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社保,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可查。A供应商若全是退休人员,无须申办社保。其提交的依法缴纳社保的承诺函属实,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其中标有效。
一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醒,除单位都是退休返聘人员外,还有一些新成立的公司也没有缴纳社保的记录,但也属于依法缴纳社保、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要求。采购文件需要考虑此类情形,可以要求新成立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保的承诺函。另外还有一些政策性特殊原因,某些供应商可能会享受免缴社保的政策,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此类供应商提供享受免缴社保的文件证明材料。
另外,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开展了以承诺函代替证明材料的试点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自主决定,在一些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允许供应商以承诺函代替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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