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在“亏损状态”,就不能参与政府采购了吗?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对一个布展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资格审查时A供应商被告知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财务状况良好。A供应商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上一年度亏损达40多万元。因此,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的盈利能力差,可能影响履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A供应商因此提起质疑,A供应商称,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亏损”为财务状况不良好,资格审查不合理,要求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引出
公司处在亏损状态,还能参与投标且中标吗?会不会影响诚信履约?
专家点评
财政部专家库专家段惠萍认为,仅仅是经营异常不能直接判断是否能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只要符合招标条件,处在亏损状态下的企业完全可以参于投标,得到评标专家认可的企业更可以中标。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法也有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然如果公司处在亏损状态,存在失信行为,在评审竞争中会处于劣势,但是否中标由评审结果决定。如果是持续亏损,那么中标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综上可见,投标人的资产报告存在亏损情况,并不会成为参与投标的绝对障碍,评审时的重点还是在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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