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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中参保人数为0,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2026-01-06 11:42:55

关键词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从业人数
  • 参保人数

案例回放

某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17万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人员中维修工不得低于2人,保安员不得低于4人,项目主管、保洁领班兼医废、保洁工、保洁兼门卫、运送人员等人员由各投标单位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和各自对标书及现场踏勘情况理解,作出相应的人员配置,总人数不得低于14人。中标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对此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B供应商企业年报显示社保缴纳人数为0,B供应商履约能力存疑,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涉嫌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发现,B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数属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标供应商企业年报中参保人数为0,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供应商企业年报中社保参保人数为零,并不能直接证明该供应商无履约能力或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首先,社保参保人数与企业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可能存在不一致,这一情形在实践中具有合理性。例如:某公司为子公司,其员工的社保可能由母公司统一缴纳;新成立企业或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特定年度可能暂未为员工缴纳社保;部分小微企业因规模较小、用工模式灵活,也存在未全员参保的情形。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涵盖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实习人员等所有实际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员,并非仅指已缴纳社保的员工。本案例中,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采用劳务派遣、临时聘用、兼职等灵活用工方式属于行业常态,不能仅凭社保参保人数为零,就否定供应商的实际用工能力。

其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均为供应商上一年度的数据,并不能证明供应商参与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服务人员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为依据,而非仅凭社保数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性负责。若声明函内容不实,供应商应依法承担责任。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声明函内容不实”,即其填报的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等数据与企业实际划型标准不符。《划型标准》明确,物业企业规模划分依据为“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并未要求以“社保缴纳人数”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若B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数符合其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则不能仅因年报参保人数为零就认定其声明内容不实。

综上所述,B供应商企业年报中的参保人数不能直接等同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量,仅凭参保人数为零不足以认定B供应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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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冯静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小企业声明函 从业人数 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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